涉外仲裁的執行管轄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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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因其具有涉外因素,為慎重起見,有關涉外仲裁裁決、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具體地講,在涉外仲裁中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財產保全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在仲裁裁決的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的,當事人可直接向國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如果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但其所屬轄區不是同一時,各轄區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轄權,其當事人分別向上述法院申請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不屬于同一法院的轄區時,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均享有管轄權,各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