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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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對具體執行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正確確定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能夠保證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付諸執行。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不同,執行案件級別管轄也有所區別: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不論是第一審還是第二審或者再審,一律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由制作該裁定和執行令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4)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5)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管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6)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7)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