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爭議解決的規則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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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執行案件的管轄問題變得相對復雜,最高人民法院9日對外發布的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司法解釋對執行管轄問題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說,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既可以是一審法院,也可以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由于被執行的財產可能有多項,而且多項財產可能分布在多個法院轄區。因此,民事訴訟法修改后,管轄問題變得相對復雜,同一案件往往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一些申請執行人從自身利益出發,隱瞞真實情況,向兩個以上法院申請執行的現象也會增多。為此,有必要明確相應規則,防止重復立案;對已經出現的重復立案,規定相應的解決辦法。
司法解釋以立案時間先后為標準,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規定了解決重復立案的規則: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再重復立案。二是如果該法院已經立案,在立案后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立案的,一般應當撤銷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銷案件,將可能導致已經控制的財產被隱匿、轉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當將控制的財產移交給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
“民事訴訟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間、當事人之間以及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對被執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等問題認識不一,客觀上將導致在管轄權問題上產生分歧,執行管轄權爭議的情形也將增多。因此,有必要明確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予以規范?!眻绦芯重撠熑苏f。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此外,為了提高執行效率,防止當事人在管轄權問題上濫用權利,阻礙執行,司法解釋還規定,“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